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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张宇衡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强制执行公证发展之前瞻

2016715日,第二届东方公证学术研讨活动已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举行,活动以“强制执行公证的创新与规范”为主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韩耀武、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和来自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多位法官以及公证员们出席此次活动并作了精彩的发言。本次研讨活动的成功举办,进一步证明了推动强制执行公证不断规范和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时下,公证行业正面临着一场深刻的转变。一方面,近年来市场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需求不断升温,尤其是在民间借贷领域,强制执行公证的发展势头堪称迅猛。另一方面,随着政策支持型公证业务的逐渐退潮,强制执行公证在公证业务结构中的重要性日渐提升,正逐步成为公证行业的支柱型业务之一。20166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强调“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在明确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的同时,也在规范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执行公证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强制执行公证正面临着市场需求激增、公证业务结构转型与制度支持强化的三重机遇,在这一背景下,探讨强制执行公证的创新与规范实有必要,具体而言,需要从三个角度着眼:一是通过公证法律服务的精细化提升强制执行公证的公信力;二是通过紧跟司法前沿动态提升强制执行公证的执行力;三是通过探索新型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推动强制执行公证的创新。

通过公证法律服务的精细化提升强制执行公证的公信力

公证质量是公证活动的生命线,强制执行公证作为一种带有裁判属性的公证活动,对于公证质量的要求较之于一般的证明类公证活动势必会更高。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顺利执行,决定了市场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信赖程度。从公证实践来看,目前影响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的执行力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明确;二是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核实义务,以上两个因素均对强制执行公证法律服务的精细化程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公证人的角度出发,我们不能仅仅以简单的证明视角来审视强制执行公证,而必须以和法官同等水平的专业法律思维开展强制执行公证活动,确保公证活动自身无懈可击,在保障强制执行公证执行力的同时进一步维护强制执行公证自身的公信力。

通过紧跟司法前沿动态提升强制执行公证的执行力

有别于一般的证明类公证法律服务,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产品”最终的受众并非是公证申请人,而是执行公证法律文书的司法机关,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及执行证书是否满足法院对于可依法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决定了强制执行公证自身的执行力。因此,公证人不能仅仅以公证自身的职业视角来审视强制执行公证,同时也必须结合民事司法制度的要求和法官的裁判视野来审查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换言之,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不仅需要满足《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同时也需要符合法院对于可依法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判断与要求,故公证人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确保公证活动自身的真实与合法,同时也需要时刻关注司法前沿动态,强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交流,确保强制执行公证与法院执行程序的顺畅对接,进而进一步提升强制执行公证的执行力。

通过探索新型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推动强制执行公证的创新

如果说确保公证质量、规范公证活动是民事司法制度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内在要求,那么,推动强制执行公证的创新、服务于更为多样化的金融法律活动则是市场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外在要求。公证质量是强制执行公证的生命线,而创新性则是强制执行公证的活性基础。随着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事业的进一步推进,新类型、多样化的金融法律活动将不断涌现,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通过探索强制执行公证自身的创新,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多元化金融市场的需求,并进而实现对于金融法律秩序的维护和规范,对于公证行业而言既是良好的机遇,同时也是巨大的挑战。债权文书能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不取决于规范性文件的简单列举,而取决于公证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性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深入把握。因此,强制执行公证如何实现与信托、融资租赁、保理等一系列新型金融法律活动的结合,实现市场需求和法律合规性的统一,是我们公证人在今后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中需要着力研究的问题。

总而言之,强制执行公证作为民事司法制度赋予公证通向司法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条重要渠道,不仅是公证人作为专业法律人的身份的具现,同时也是公证法律服务在变革中走向发展的契机,值得我们每位公证人倍加珍惜。公证事业的美好前程并不仅仅是制度所赋予,而是全体公证人持之以恒、精工细琢之结晶,因此,唯有每位公证人孜孜以求,方能通过强制执行公证,开辟公证事业新的发展道路。

 


发布时间: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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