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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山东公证网 本月某天,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一位女士,要办理自己和孩子的出生公证赴美国定居使用,并且强调自己已经离异。工作人员告知办理出生公证需要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就算是已经离异,证件也要提供。当事人拿出已经失效的结婚证、离婚证原件以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这些资料显示当事人于2006年1月4日登记结婚,孩子2006年5月5日出生,当事人于2006年7月6日登记离婚;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母亲信息与结婚证、离婚证上登记的信息无出入。虽结婚四个多月孩子就出生,但从其所提供的资料来看与一般办理出生公证的情况无异。但是,当事人一直强调前夫已再婚,不想再联系。公证员告知当事人,到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要写父亲、母亲的证件号码,若不能提供原件,公证书上将不再记载证件号码,可能影响使用。这时,当事人为难地说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亲并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跟她同来的这位先生。而且孩子已经和生父做过亲子鉴定了,给孩子办护照的时候就是用的亲子鉴定。这样的案例工作人员也是第一次遇到,鉴于该案例特殊,于是留下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及材料复印件以便请示、研究。 经过公证处领导和同事们讨论得出解决方案:如母已婚,其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非丈夫子女,需提交母结婚证、出生证明(出生证上父亲为生父或不详)、申报户口的派出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母之夫来公证处声明孩子非他所生、生父之婚姻状况证明、生父来公证处声明孩子为其所生(生父不详或不要求证明与生父关系的可以不来公证处),可为其办理出生证公证、与母亲的亲属关系公证,但不宜办理出生、与父亲的亲属关系公证。 随着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类似案例肯定会再次出现。公证员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如何更好给非婚生子女办理相关涉外公证,为其提供更为专业的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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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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